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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化工—循环经济法草案:立法 怎样让经济“循环”起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0  作者:中国中国POS机网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就循环经济法草案的有关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孙佑海   

就循环经济法草案的有关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孙佑海——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勾画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
  
  记者:“循环经济”的概念这些年来为人们津津乐道。现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也已经起草完毕。
您能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循环经济吗?
  
  孙佑海:什么叫循环经济呢?草案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广东深圳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在工业废水中提取再生产品TBCC。张小禹摄
  
  记者:这里又涉及几个新的名词,比如“减量化”和“资源化”……
  
  孙佑海: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这次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去年我国GDP增长11.1%,今年上半年增速进一步加快,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1.5%。
  
  但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是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的。这就存在着一种隐忧,那就是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比如,石油的供应情况,2005年我们的对外依存度是42.9%,去年是47%,今年上半年达到了48.8%。
  
  与此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在治理污染方面,过去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这种办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成本太高,地方和企业很难有治污积极性。
  
  循环经济,实际上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则是我们这次勾画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
  
  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产生;
  
  再利用,就是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通过修补、翻新再制造以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来使用;
  
  第三步就是资源化,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比如火力发电厂,副产品粉煤灰非常多,过去我们拿它当废物,现在用粉煤灰造砖。再如钢铁厂遗留的废钢渣堆积如山,既占土地又污染环境,我们现在用废钢渣制造水泥。
  
  记者:人们一提到“循环经济”,就觉得好像是外国人的发明。
  
  孙佑海: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够准确的。我先讲个小故事。1958年7月,周恩来总理视察广东江门市甘蔗糖厂的蔗渣纸浆厂时就指出:“甘蔗用途很广,应该大搞综合利用。”后来,人们利用蔗渣造纸、制纸板,利用糖蜜制酒精、酵母,利用甜菜废丝制颗粒粕饲料以及充分利用废液、废渣为内容的治理均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糖厂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占到了总产值的18%—20%。
  
  国务院在1985年就制定了关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文件,1996年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决定”。200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文件都证明,中国一直重视发展循环经济。
  
  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消费、限制“过度包装”……循环经济立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记者:从草案中看,有哪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
  
  孙佑海:这样的规定有很多。举一个例子,现在大小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法草案就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再比如,“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应当通过立法予以限制。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记者:草案里面好像有一些内容还对政府行为作出了规范。
  
  孙佑海:对。比如,有些地方乱拆乱建比较严重。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此外,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是本次立法的亮点
  
  记者:我们知道,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如何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呢?
  
  孙佑海:在我看来,利用一系列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正是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草案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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